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文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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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304号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文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文庆;田娟;刘电波;王静;陈修方;田厚经;王宜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丁文庆,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田娟,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电波,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修方,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田厚经,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宜丰,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庆、田娟、刘电波、王静、陈修方、田厚经、王宜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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