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来石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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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海来石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海来石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恢253号海来石则:被执行人海来石则罚金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来石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海来石则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海来石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恢25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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