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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韫、常雪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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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206号
  • 案件名称

    洪韫、常雪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洪韫;常雪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206号申请执行人:洪韫,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常雪娇,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洪韫与常雪娇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10967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牛宗妍要求被执行人常雪娇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社保缴费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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