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晁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民终4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民终401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晁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晁某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住所地永昌县。经营者:曹某某(该经营部经理),男,汉族,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男,汉族,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晁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永昌县鑫岭彩钢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玲审判员 尚晓霞审判员 冯保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禚召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羡慕与王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20号 下一篇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