羡慕与王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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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20号案件名称
羡慕与王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羡慕;王铖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20号原告:羡慕,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王铖,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羡慕诉被告王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羡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羡慕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羡慕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清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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