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刚、赵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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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539号案件名称
马德刚、赵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德刚;赵亮;金明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刚,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赵亮,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金明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刚与被执行人赵亮、金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8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德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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