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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刚、赵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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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539号
  • 案件名称

    马德刚、赵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德刚;赵亮;金明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刚,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赵亮,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金明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刚与被执行人赵亮、金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8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德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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