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吉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何吉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吉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吉平,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生,居民,住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何吉平抢劫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何吉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吉平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