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吉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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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案件名称
何吉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吉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14号之三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吉平,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生,居民,住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何吉平抢劫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何吉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吉平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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