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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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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109号
  • 案件名称

    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海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5109号 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83535309M,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14号楼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漆亚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萍,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系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海英,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21年8月12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斯彦 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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