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彦海、刘春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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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46号案件名称
邢彦海、刘春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邢彦海;刘春红;集贤县照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集贤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521执1446号集贤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集贤县照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刘春红:关于邢彦海与集贤县照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刘春红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民事审判法庭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集贤县照龙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刘春红诉讼费419元全部缴纳。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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