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和、尹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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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122号案件名称
张运和、尹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运和;尹志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122号原告:张运和,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告:尹志坚,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张运和与被告尹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运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志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张运和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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