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海东、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5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32号
  • 案件名称

    高海东、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高海东;郝国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532号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郝某某。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村民,现住址不祥高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郝某某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高某某。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某某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强 亮 亮 书  记  员   景   秀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