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东、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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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32号案件名称
高海东、郝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海东;郝国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532号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郝某某。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村民,现住址不祥高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郝某某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高某某。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某某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强 亮 亮 书 记 员 景 秀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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