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苏美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654号案件名称
郭林、苏美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林;苏美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654号原告:郭林,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苏美凤,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郭林诉被告苏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郭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林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邢彦海、刘春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446号 下一篇 马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