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延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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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265号案件名称
薛延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薛延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265号被执行人:薛延兴,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薛延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我院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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