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35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593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3号。法定代表人:葛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星,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2573571281B,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张庄村张庄社区2号楼东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张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汉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杰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59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三、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失信措施。四、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没有房产。五、2021年9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向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