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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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朱运贤,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民初4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朱运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0)湘1103民初473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9821.47元,利息按《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计收;同时负担诉讼费2698元,申请执行费3797.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运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运贤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5316.79元。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朱运贤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朱运贤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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