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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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98号案件名称
肖建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建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798号移送执行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建平,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的追缴肖建平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8月18日、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及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从2021年8月20日-2022年8月20日;2、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3日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22日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6、2021年9月22日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涛进行电话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罚金13000元及退赔被害人92291.93元,因被执行人肖建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建平的财产仍在进一步查找,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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