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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兟、张酉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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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952号
  • 案件名称

    刘燕兟、张酉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燕兟;张酉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兟,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酉锞,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刘燕兟与被执行人张酉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燕兟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045330.34元及利息540105.21元;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3、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636元;4、仲裁费67218元,由被执行人张酉锞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张酉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28日、8月12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酉锞名下张酉锞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期间以(2020)津0104财保17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酉锞名下所有的南开区天江格调兰庭4-1-8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暂无权处置;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张酉锞所有的牌照号为津MNX926号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开区天江格调兰庭4-1-802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张酉锞;4.2021年4月2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酉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3720289.5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20289.55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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