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张红兵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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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022号案件名称
赵飞、张红兵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飞;张红兵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022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赵飞与被执行人张红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红兵于判决生效后三月内偿付原告赵飞担保借款60000元,违约金15600元,合计75600元;二、被告张红兵偿还担保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刘杰追偿。案件受理费8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红兵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张红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飞于2021年6月7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57445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红兵已履行3606.78元,下剩53838.22元,被执行人张红兵于2022年2月1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张红兵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赵飞可于2022年2月1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02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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