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君竹、张陆等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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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03号案件名称
纪君竹、张陆等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纪君竹;张陆;张志东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0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纪君竹,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陆,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东,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纪君竹与被申请人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496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陆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博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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