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俊、杨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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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510号案件名称
李孝俊、杨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孝俊;杨应发;高青苑洋运输有限公司;吕治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510号原告:李孝俊,女,195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应发,男,195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征东。被告:高青苑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蔡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1037223L。法定代表人:张美英,董事长。被告:吕治刚,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段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孝俊诉被告杨应发、高青苑洋运输有限公司、吕治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孝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孝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洪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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