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8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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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823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太辉,男性,197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住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882A457020840。法定代表人:杨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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