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青、张应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恢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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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恢48号案件名称
周慧青、张应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慧青;张应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周慧青,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清涧三村。被执行人张应宏,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小梁乡南原村。申请执行人周慧青与被执行人张应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慧青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应宏采取拘留措施。7、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8、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张贴执行悬赏公告。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 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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