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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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安;杨培秀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283号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紫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应孝,汉族。系陕西省紫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蒿坪支行行长。被告:张良安,男,汉族。被告:杨培秀,女,汉族。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安、杨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庆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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