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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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案件名称
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9949605X7。法定代表人:曹建成,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汉立撤回本诉、中辽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 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宇书 记 员 李冰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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