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文钊玲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6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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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67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文龙、文钊玲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文龙;文钊玲;王兴存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673号之二 申请人:王兴存,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锋,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文龙,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文钊玲,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颖,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曌秋,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兴存诉被申请人陈文龙、文钊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兴存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文钊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065838.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钊玲名下相当于1065838.75的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不足部分查封陈文龙名下财产补齐,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兴存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对文钊玲、陈文龙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的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王兴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对文钊玲、陈文龙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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