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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艳、王郎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异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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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异66号
  • 案件名称

    董春艳、王郎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春艳;王郎赫;单晓亮;王泽;张玉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异66号异议人:董春艳,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异议人:王郎赫,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单晓亮,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王泽,女,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张玉珍,女,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执行(2020)黑09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单晓亮与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20)黑09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董春艳、王朗赫的异议申请,董春艳、王朗赫不服,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9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董春艳、王郎赫称,请求将冻结董春艳、王朗赫的个人银行卡解封。事实与理由: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将董春艳交社保的银行卡、张玉珍的养老金个人银行卡冻结,在家属提出异议后,与2020年5月份桃山区人民法院给张玉珍的养老金冻结,之后又给冻结至今4个多月,王朗赫供养金银行卡与2020年5月份解封,在没有调查证明以上三人银行卡是否是当事人遗产的情况下就冻结申请人生活费用、义务教育费用,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王朗赫银行卡上的钱为亲属朋友给零凑给孩子上学的生活费用,因为是多人所给,并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但都可以证实和遗产无关。张玉珍的银行卡为养老金,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因丧子之痛每况愈下,退休金本已不高而且不是遗产。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也该依法判决,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抚养人的权利和生活费用,义务教育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桃山区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所冻结的个人银行卡。2.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一直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权,用以偿还债务。王云辉的四位继承人,由于2018年7月份杨云霞起诉我们后,我们分别在哈尔滨南岗法院起诉另一债务人柏吉全;在七台河中级法院对王云辉名下的小额贷股份进行了确权,经七台河中级法院2019年12月确权将股份确认到申请人董春艳的丈夫,王泽,王朗赫的父亲,张玉珍的儿子王云辉名下;2018年12月份起诉另一债务人陈井贵,与2020年8月28日经七台河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现已处于申请执行中,以上三笔钱款足以偿还杨云霞的欠款,法院不应该查封当事人个人财产,给当事人限高,给当事人生活和孩子教育,外出老人治病带来极大不便。3.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后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法》221条规定,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时,被诉讼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但法院在执行前后,被执行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4.重要的是:贵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不是接承认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的财产,贵院查封冻结行为超出了法律文书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当,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单晓亮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执行人王泽、张玉珍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单晓亮与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黑09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2、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3、变更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董春艳、王泽、张玉珍、王朗赫作为继承人和遗产代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杨云霞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董春艳、王泽、张云珍、王朗赫在被继承人王云辉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王泽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经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我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20)黑0903执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董春艳、王朗赫、王泽、张云珍名下银行存款。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冻结的银行卡内存款不是王云辉遗产,而是异议人的生活费用及义务教育费用,执行法院不应当冻结,故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异议人董春艳、王朗赫作为继承人和遗产代管人,仅在被继承人王云辉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杨云霞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我院在执行中,应首先查明异议人董春艳、王朗赫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否是王云辉遗产,在没有查明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否是王云辉遗产的前提下,即采取冻结执行行为,属于执行不当,故应当解除对异议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董春艳、王朗赫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颜德审判员  金星锋审判员  吴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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