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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飞、王弢与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5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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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5977号
  • 案件名称

    滕飞、王弢与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弢;滕飞;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5977号原告:滕飞,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王弢,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胡大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闻节。原告滕飞、王弢与被告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滕飞、王弢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飞、王弢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0元,由原告滕飞、王弢负担。审 判 员 姚蓉蓉法官助理 邵莉玲书 记 员 邵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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