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等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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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04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郭某、张某等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治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某;张某;窦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387号原告:郭某,住长治市。 被告:张某,住长治市。 被告:窦某,住长治市。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从2019年4月26日始计算)共计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23日因被告年底要给工人发工资,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走现金30万元整。2019年1月25日双方就借款30万元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使用期间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被告将自己潞州区都市××区房屋对30万元的借款进行了抵押,因当时该房屋未下达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未在约定使用期限后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未果后,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一支意为利息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郭红燕壹拾万元整,张某证明人:王某旗、陈朋2020年3月27日”。至今原告多次要钱未果,原告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起诉后,根据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询问,原告郭某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郭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某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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