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汇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全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574号案件名称
盛汇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全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盛汇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全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574号原告:盛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长虹科技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窦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全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与红星三路延伸段交汇处西南侧金辉广场2幢1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吕春。原告盛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全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盛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某、张某等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04民初1387号 下一篇 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衡阳市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