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艳清、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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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997号案件名称
付艳清、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付艳清;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997号原告:付艳清,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贵,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清诉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付艳清负担。审判员 金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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