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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勤、梁海臣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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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78号
  • 案件名称

    李永勤、梁海臣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永勤;梁海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78号申请人:李永勤,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梁海臣,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海臣与被执行人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勤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撤销其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李永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勤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永勤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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