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8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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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82号之六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昆;路焕然;胡亮;刘海鹏;何洪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8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朱延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海昆,户籍地延寿镇。被执行人:路焕然,户籍地延寿镇。被执行人:胡亮,户籍地延寿镇。被执行人:刘海鹏,户籍地延寿镇。被执行人:何洪辉,户籍地延寿镇。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延民初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海昆、路焕然、胡亮、刘海鹏、何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刘海昆名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1.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刘海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49919.80元。201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1)延法执字第14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2021年6月4日本案恢复执行,并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路焕然、胡亮、刘海鹏、何洪辉银行账户内存款。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胡亮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自2021年6月份开始,胡亮用其工资收入每月还款1500元,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如未按约定履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胡亮的每年六个月工资收入用于还款。2021年7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何洪辉存款7712.46元、胡亮存款1425.63元、路焕然存款266.63元、刘海鹏存款2544.7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1870.46元,交纳申请执行费79元。2021年8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何洪辉存款536.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536.60元。经查,被执行人路焕然每月有工资收入被本院另外多案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刘海昆、路焕然、刘海鹏、何洪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海昆、路焕然、胡亮、刘海鹏、何洪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胡亮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需要等待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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