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玲、假荣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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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530号案件名称
赵慧玲、假荣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慧玲;假荣琳;盛平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赵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假荣琳,男,汉族。被执行人盛平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慧玲与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零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慧玲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赵慧玲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金融账户,于2021年7月23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假荣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慧玲,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假荣琳、盛平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赵慧玲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赵慧玲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慧玲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岳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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