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靳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7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725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靳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靳卿;刘文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72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组织机构代码55620065-X。负责人:刘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佳,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卿,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南开区/div>被执行人:刘文博,男,1986年3页12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红桥区/div>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靳清、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10707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要求被执行人靳清、刘文博依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社保缴费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