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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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944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永,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冯福根,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香云,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394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方式,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969.67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人民币五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及证券类财产;名下无车辆登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案无处置权;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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