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六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六本院在执行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李玉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文祥、邓世春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3执597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