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伟、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5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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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5540号案件名称
刘建伟、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建伟;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5540号原告:刘建伟,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宗文,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4栋1.2.3.层1室。负责人:曲文第三人: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32号国创大厦A座二楼。负责人:袁瑛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 判 长 魏俊刚人民陪审员 顾铁铮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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