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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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762号案件名称
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福德街8号附22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郑霞,该公司大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陶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子慧,该公司大股东。上诉人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竟芝源千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树华审 判 员 宋新河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世祥书 记 员 郭春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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