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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曹某2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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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736号
  •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1,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河沈阳采油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曹某2,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曹某3,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曹某4,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沈阳电缆厂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7401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曹某2、:曹某3、:曹某4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顾军将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西16号,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沈房权证辽中字第××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西16号131号房屋,(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沈房权证辽中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曹某1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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