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红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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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762号案件名称
柴红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红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762号原告:柴红明,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孙义鹏,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瑶,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二路58-2号。负责人:高子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滨。原告柴红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红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红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红明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 岳书 记 员 訾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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