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平、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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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2915号案件名称
李宝平、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宝平;李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2915号原告:李宝平,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广,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原告李宝平与被告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2分自2017年8月12日支付至欠款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被告经许玉龙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言明按年息二分支付利息。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广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广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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