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宝平、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29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2915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平、李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平;李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2915号原告:李宝平,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广,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原告李宝平与被告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2分自2017年8月12日支付至欠款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被告经许玉龙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言明按年息二分支付利息。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广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广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邢台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