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祖、侯芳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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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18号案件名称
张光祖、侯芳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光祖;侯芳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18号原告:张光祖,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芳斌,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县。原告张光祖诉被告侯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侯芳斌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上载明“今借到张光祖现金叁万肆仟元正(34000.00),2018年8月底清完。侯芳斌2018.5.29”。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归还。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光祖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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