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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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142号案件名称
李芳、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芳;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威海皇朝马汉三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117-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查明,2021年2月1日,我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117-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丛 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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