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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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执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邰丽苓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3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诺德财富中心1幢。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邰丽苓,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调字(2020)第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保全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成本字第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现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 群审判员 魏志斌审判员 刘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续-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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