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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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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执4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邰丽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3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诺德财富中心1幢。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邰丽苓,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调字(2020)第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保全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成本字第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的房产,产权证号:京(2017)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现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邰丽苓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 群审判员 魏志斌审判员 刘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续-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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