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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辉、张锋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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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921号
  • 案件名称

    张金辉、张锋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金辉;张锋昌;闫飞;王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锋昌,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闫飞,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金辉申请执行张锋昌、闫飞、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锋昌、闫飞、王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张金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30日、9月22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金辉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进京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锋昌,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闫飞,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金辉申请执行张锋昌、闫飞、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锋昌、闫飞、王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张金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30日、9月22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金辉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锋昌、闫飞、王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进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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