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金山、彭舒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5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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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588号之二案件名称
邹金山、彭舒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邹金山;彭舒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金山,男。被执行人:彭舒悦(又名彭满意),女。申请执行人邹金山与被执行人彭舒悦民间借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舒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金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舒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2021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金山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彭舒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彭舒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7月12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舒悦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1379.86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划拨至本院账户,随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彭舒悦与他人共有的座落于祁东县洪桥镇中心街301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予以查封,但该不动产目前不宜处置(房产证号:祁房权证字第06015606号)。于2021年7月16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舒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邹金山,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说明。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0元、申请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经本院执行,已经执行到位1379.8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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