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锋、苏本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3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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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308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正锋、苏本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苏正锋;苏本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正锋,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本利,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苏正锋与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本利支付赔偿款共210846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本利送达了(2021)皖0406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轮候),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本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正锋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正锋,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本利,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苏正锋与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本利支付赔偿款共210846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本利送达了(2021)皖0406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轮候),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本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正锋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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