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喜昌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执7279号
  • 案件名称

    李喜昌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喜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20执727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XXX号负责人:李启信被执行人:李喜昌,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李喜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13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喜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249.5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99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13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龙根审判员  曹 挺审判员  杨 阳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