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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红、王柱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0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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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0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王小红、王柱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小红;王柱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197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曲亭镇韩略村**。被执行人:王柱红,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古县旧县镇安里村**/div>本院在执行王小红与王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柱红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柱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817700002057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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