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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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62号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张翰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62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9817898K。法定代表人:闫佩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翰文,女,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张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连晓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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